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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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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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ڰ�����Ϣ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ص㣺江门市堤西路88号

����ʱ�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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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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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3年) 全文条款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经济管理、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加强审批监督,进一步健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方向,全面清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全面清理各领域、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2.依法依规,分类改革。坚持依法和科学分类改革,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将依法改革与先行先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和衔接工作;属于地方事权的,立足省情,率先改革,勇于突破。
  3.创新机制,规范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强化审批监督,推动审批职能配置科学化、合理化,审批事项设立实施程序化、法制化,审批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4.全面履职,强化监管。在减少对微观事务直接干预和管制的同时,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改进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和“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审批事项明显减少,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使行政效能更加高效,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更加坚实;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更加充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主导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到2015年,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加大力度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被实践证明无效的审批,依法先行先试予以停止。对没有行政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大力清理减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严格论证,确有需要在本地区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对国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在本地区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部门批准。到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
  2.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取消省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深化用地审批流程改革,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流程,改进环评制度,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力争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2015年实现地级市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
   3.加大力度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商事登记制度,实现新设企业申办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办结。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商事经营资格审批。创新商事登记方式,推动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地区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企业审批项目,优化登记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筹建”制企业登记,放宽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4.加大力度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在社会自治可覆盖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公民个人自主决定。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涉及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在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5.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可由上级政府部门实施也可由下级政府部门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依法下放或委托给下级政府部门实施,努力提供离民众最近、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扩大县、镇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市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下级审批管理的事项,重点在企业投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经贸、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农林水利、教科文卫、人力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方面下放事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要考虑对整个审批链条的影响,不能降低审批业务链条的运行效率。
  (二)严格设定和规范实施行政审批。
  1.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设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审批对象的意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论证、咨询,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予以清理、调整,确需长期实行审批管理的,要完善相关法规依据。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2.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国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广东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及时跟进做好衔接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充分保障行政审批实施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严禁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凡实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
  3.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优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配置。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整合归并重复、相近的审批事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制度,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法律、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由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同一审批事项在同级政府部门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原则上取消中间环节,改为终审部门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部门内部率先实行行政审批统一、集中办理制度,推进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向审批服务平台集中。
  2.全面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对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政府部门应逐步做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并向村(居)、社区延伸,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办好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省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全天候网上办事大厅。有效整合跨部门、跨层级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推动各级实体性行政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迁移。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公开,对多部门审批的事项,推行网上并联办理。到2015年,实现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以上、社会事务网上办理率达80%以上。
  (四)强化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1.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针对权力比较集中、违纪违法多发易发的重点审批项目及关键岗位和人员,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层级监督、审计和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外部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各职能主体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在推动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快推行三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把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落实经费保障。
  3.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预防腐败工作贯穿到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完善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领域的廉政建设。深入排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从制度、流程、操作手段等各个层面,深入查找产生问题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预防措施,逐步建立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五)配套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全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认真总结深圳、顺德等地试点经验,在全省29个县(市、区)已完成大部门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2年在全省推广。2013年全面完成县级大部门制改革,并探索推进市级大部门制改革。通过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深化完善。根据中央部署,推进省、市、县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归并机构,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整体效能。
  2.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打破垄断,逐步向社会组织放开检验检测、评估、教育培训等行政辅助和技术性、事务性职能领域,鼓励竞争,增加公益服务供给。积极探索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现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继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合理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
  3.稳步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授权的方式,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逐步建立一批职责法定、运作独立、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法定机构。重点选择企业投资政务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流域管理、公路与航道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资质资格评审注册等领域和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
  4.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办法,放宽准入限制,降低登记门槛,落实扶持机制。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实行“一业多会”、有序竞争,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建立独立自主、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扩大社会监督,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5.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在取消和调整相关审批事项的同时,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优化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审批机关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不取消,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各事项逐一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构建政府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在整合政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全社会形成监管合力。
  四、阶段安排
  (一)谋划启动阶段(2012年)。制订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修订《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全面启动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抓好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推进省、市、县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其他专项改革。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评比表彰达标、各类年检(年审)事项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推进省直及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三)规范建设阶段(2014年)。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法规制度,并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化改革。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改革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系统总结经验,改进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坚持不懈扎实推进。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工作统筹。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协调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配套措施。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对改革中涉及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问题,由各地研究梳理修订完善,或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先行先试。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及时制订管理规范,加强后续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完善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省直有关部门开放审批信息端口,支持地方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对转移给社会主体承接的事项,加快制订法制、财政、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实施办法,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
  (三)搞好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牵头部门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四)强化考核评估。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适时开展对试点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
  (五)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八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第十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第十七条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 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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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鿴����
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属地区、市环保部门初审(见样表和填写范例)。  
2 0 纸质 行政机关(环保机关) ������� �������
2 申请函 �鿴����
加盖单位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 �������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 �鿴����
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机关)
4 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鿴����
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5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鿴����
加盖单位公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环保机关) ������� �������
6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如正副本原件丢失,需提交登报作废声明) �鿴����
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环保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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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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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制作审批结果,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hbj.jiangmen.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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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89-90号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hbj.jiangmen.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自取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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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划分(市) 江门市环境保局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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